关于《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测绘管理机制与市场秩序,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目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3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营商环境对标创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2〕6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23〕6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四川省大数据中心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3〕8号)等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的原则,分阶段整合优化测绘事项,整合后保留三个综合测绘项目。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土地勘测定界、拨地测量、地籍调查等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项目;将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的工程规划指标核算、规划放线、变形监测、房产面积预测绘等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项目;将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阶段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建筑面积、地形、管线)、房产面积测绘、人防工程面积测绘等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项目,在全市范围推行"多测合一"。
我局于2024年制定《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通过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建设单位和测绘单位意见,讨论协商并采纳部分意见后形成《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制定目的
通过整合土地、规划、房产、人防等测绘事项,明确测绘内容及技术标准,实现测绘"行业管理统一、技术要求统一、成果数据统一、结果应用统一",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健全完善我市“多测合一”改革管理制度,明晰各相关部门管理职能职责,规范“多测合一”审批管理,促进“多测合一”成果共享应用,进一步推动我市“多测合一”改革工作落地落实见效。
三、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3.《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4.《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7.《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31号);
8.《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23〕6号);
9.《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四川省大数据中心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3〕8号);
10.《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 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绵委办〔2022〕41 号)。
四、征求意见情况
为做好《实施细则》修订工作,我局充分学习借鉴成都、德阳、重庆等城市先进测绘管理经验,2024年5月23日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局机关相关科室和相关局属事业单位对《实施细则》进行第一次研究讨论。2024年5月27日第二次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局机关相关科室和相关局属事业单位对《实施细则》的意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局机关相关科室和相关局属事业单位无意见;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提出的修改意见已有电话回复并已修改。广泛听取在绵测绘单位、建设单位意见,对《实施细则》进行认真讨论,反复研究。2024年7月8日-8月8日,按程序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未收到反馈意见。
五、主要内容
《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共七章31条,分别为总则、部门分工、行业管理、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成果共享管理、其他规定。
(一)总则(第1-9条)。明确了"多测合一"工作机制适用于绵阳市全域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公建配套基础设施,不包括市政工程、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的原则,分阶段整合优化测绘事项,整合后保留三个综合测绘项目。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土地勘测定界、拨地测量、地籍调查等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项目;将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的工程规划指标核算、规划放线、变形监测、房产面积预测绘等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项目;将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阶段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建筑面积、地形、管线)、房产面积测绘、人防工程面积测绘等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项目。后一环节获取前一环节的测绘成果,同一标的物不得重复测绘。
测绘单位合同备案及“多测合一”测绘成果通过"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多测合一子系统"进行提交、审核、汇总、共享的流程。
(二)部门分工(第10-13条)。明确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建主管部门、人防主管部门在"多测合一"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三)行业管理(第14-18条)。明确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单位实施有效的行业监管。
(四)信用管理(第19-25条)。明确了信用评价体系,保障"多测合一"工作机制的顺利运行,提出了从事"多测合一"活动的基本要求和中介服务机构考核机制。
(五)监督管理(第26-28条)。明确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等主管部门应加强统筹本市行政区域内“多测合一”监督管理工作。
(六)成果共享管理(第29-30条)。明确了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应结合我市“多测合一”改革实际,负责协助反馈“多测合一”信息系统相关功能,推进测绘成果在相关部门间共享互认。
(七)其他规定(第31条)明确了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测绘单位、建设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