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土地要素保障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土地要素保障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6年4月24日
进一步加强土地要素保障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587+”重点产业建圈强链决策部署,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支持各县(市、区)、园区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发展规划、产业规划和《绵阳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绵府办函〔2024〕42号)的要求,科学编制产业园区所在单元详细规划,全面保障国省重点产业项目和全市“587+”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空间和用地指标。严格控制在开发区和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外安排新增工业用地,确需在开发区外安排国省重点产业项目和全市“587+”重点产业项目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须由县(市、区)组织专题论证后实施。每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工业用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出让总规模的30%,其中国省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和全市“587+”重点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全额纳入、应供尽供。
二、灵活土地供应方式
全面推行弹性年期出让,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原则上控制在20年以内,各县(市、区)、园区可结合工业用地类别、产业政策、产业生命周期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年限。到期后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按原用途继续使用土地的,经市级政府、县(市、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续期,续期年限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产业生命周期提出建议意见,每次续期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国省重点产业项目和全市“587+”重点产业项目,经市级政府、县(市、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出让年限可按工业用地法定最高使用年限50年确定。
对达到准入标准、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工业项目,鼓励采取租赁方式供地。首次租赁年限一般为5年,原则上不超过10年。到期后土地承租人按原用途继续租赁使用的可申请续租,经市级政府、县(市、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可与原土地承租人签订续租协议,每次续租年限不得超过5年;土地承租人申请按原用途采取出让方式继续使用土地的,经市级政府、县(市、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给原土地承租人,出让年限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产业生命周期提出建议意见,原则上租赁与出让年限之和不超过20年。国省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和全市“587+”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租赁与出让年限之和不超过50年。
鼓励各县(市、区)、园区根据产业类型和生产建设需求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满足小微型或尚需孵化的工业项目租赁使用。多层标准化厂房用地出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到期后可按规定申请续租,多层标准化厂房用地出让应当在地块规划条件及土地出让方案中明确分割、抵押、转让等相关要求,未达到约定条件不得分割、抵押、转让。
在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国省重点产业项目和全市“587+”重点产业项目可在土地供应前,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土地使用标准出具地块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程序纳入供地方案,实施“带方案供应”。
三、推动土地混合利用
在符合安全、环保等有关要求的前提下,支持科研、工业、仓储、商业、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用途混合利用。尚未供应土地拟用于国省重点产业项目和全市“587+”重点产业项目,符合混合用地相关要求的,可结合实际按程序开展详细规划优化(调整),合理确定主导用途及混合用途的规划用地性质及控制要求。混合用地出让年限原则上按多用途中最短出让年限统一设定。国省重点产业项目和全市“587+”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符合独立占地条件的项目可根据不同用途分别设定出让年限。
四、实行差别化地价调节政策
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各县(市、区)、园区可通过统筹平衡等方式,有效降低工业用地成本。国省重点产业项目和全市“587+”重点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底价)时,在开展地价评估基础上可按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修正后)的70%执行。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年期修正确定。经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集体决策,国省重点产业项目和全市“587+”重点产业项目用地选择分期支付土地价款时不计算利息,付款时限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
五、鼓励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
各县(市、区)、园区可通过国土空间规划,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管理,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国省重点产业项目和全市“587+”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绿化覆土深度、市政管线敷设等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物流仓储、停车场以及生活配套设施。
六、提升存量土地利用效率
以县(市、区)、园区为单位开展产业园区产业用地清理,细化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建立低效用地项目库,分类制定盘活利用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支持各县(市、区)、园区加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统筹使用力度,重点支持存量闲置土地、低效用地收回收购,有序盘活存量土地资源。鼓励各县(市、区)、园区对因规划调整、原企业经营困难等原因无法开发利用的土地,整体或分割后进行收回收购、转让以及将腾退收回的闲置低效用地优先保障国省重点产业项目和全市“587+”重点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对不能单独利用的边角地、零星用地等用于国省重点产业项目和全市“587+”重点产业项目的,经市级政府、县(市、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批准后,按协议有偿使用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七、明确工业用地开发强度
新建工业项目应符合详细规划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4〕1号)文件要求。在符合园区绿地率标准前提下,单个工业项目用地绿地率不得高于15%且集中绿地面积不得超过10亩。鼓励园区按容积率不低于2.0(按工业用地管理的研发项目用地容积率不低于2.5)建设高标准厂房,优先保障国省重点产业项目和全市“587+”重点产业项目租赁使用。
八、严格实行“净地”供应
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土地,一律不得出让。对于经行政处罚没收或依法收回收购的地上建筑物,在符合消防、安全等要求的条件下,经评估后确定地上建筑物资产价值,可与土地一并出让。各县(市、区)、园区应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加快拆迁安置补偿工作进度,拟出让土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属清晰并已注销原不动产权利证书、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有效保障国省重点产业项目和全市“587+”重点产业项目实现“拿地即开工”。
九、提升用地审批服务效能
持续落实重点项目“五个一”用地保障机制和“周监测、月调度、季盘点”工作机制,从项目论证、选址、供地、办证全流程介入,做到项目征、供、用、管全过程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个工作日内发布土地出让结果公告,出让结果公告到期后无异议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竞得人按《成交确认书》约定时间签订《出让合同》,在签订《出让合同》后30日内交付土地。国省重点产业项目以及全市“587+”重点产业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凭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土地的产业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凭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支持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在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的前提下,同步申请不动产登记,实现“交地即交证”。支持使用权人办证即融资,“土地首登+抵押登记”一并申请,同步办理,实现“抵押及交证”。
十、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机制
深化“亩均论英雄”发展导向,按照“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的要求,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在土地供应前,由各县(市、区)、园区统一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文物影响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区域评估。出让国省重点产业项目以及全市“587+”重点产业项目用地时,鼓励各县(市、区)、园区在现有运行机制上,将节能评价、交通影响评价等评估工作纳入区域评估事项,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结果,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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