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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市辖区工业园区内标准厂房分割审查管理及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绵自然资规发〔2025〕37号)

发布日期:2025-08-18   作者: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来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 【字体: 】   阅读: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辖区工业园区内标准厂房

分割审查管理及不动产登记

有关事项的通知

绵自然资规发〔202537

绵阳科技城管委会,涪城区政府、游仙区政府、安州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绵阳科技城新区管委会、仙海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支持市辖区(涪城、游仙、安州行政辖区)范围内工业园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集聚、产业集群、用地集约,进一步规范工业园区范围内标准厂房分割审查管理及不动产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绵阳市市辖区工业园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经验收合格的标准厂房项目分割审查管理及不动产登记工作。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厂房按可独立使用幢、层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不动产单元)进行分割审查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通知》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市辖区范围内各工业园区按国家通用标准和行业统一规划设计,符合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展需求,集中建设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用于工业生产的标准化厂房(含地方政府、园区管委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机构等投资建设的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建成后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履行属地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分割转让、抵押审查管理细则。标准厂房分割、抵押由权利人持分割方案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涉及分割转让的,由转让方、受让方持分割方案、转让协议等有关资料共同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分割并转让、抵押的,可一并申请。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审查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统筹和主导作用,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二)因地制宜,稳妥推进。结合各地实际,强化前期准备、提升工作质效,按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方式,稳妥有序推进工业园区内标准厂房分割审查管理及不动产登记工作。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工业园区内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抵押行为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业态、建设工程规划关要求。

(四)底线思维强化监管。严格工业用地用途管制,严禁以工业用地名义从事住宅和商业开发。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工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机制应对申请分割交易的工业厂房规划用途、建筑功能、安全消防、环境保护等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办理,要明确违规处理措施,加强前端审查与后续监管有效衔接

、工作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落实本辖区标准厂房分割审查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辖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分割审查管理细则负责就分割事项与权利人签订协议,约定权利义务,特别是对分割后的转让和抵押事宜予以明确,相关约定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进行记载。负责召集辖区内经合、经信、住建、消防救援、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标准厂房分割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是否同意分割明确意见。负责对分割后申请转让、抵押的,出具是否同意转让、抵押意见。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职能部门各自职责负责对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抵押行为进行审查其中经信部门主要负责对项目分割转让是否符合产业规划和功能布局进行审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主要负责对分割、转让中规划和用地要求进行审查。住建部门主要负责对标准厂房分割、转让中房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进行审查,负责分割后厂房楼盘表建立、房屋测绘报告审核、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维修资金缴存等审查工作。经合、生态环境、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和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审查工作。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各自职责对各地的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审查工作开展监督指导,强化部门工作联动,确保政策持续稳定,发挥最大效益,保障我市工业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分割基本要求

(一)限制性要求。标准厂房分割必须满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以栋(幢、明确用途方能实施分割不得在层内再进行分割。标准厂房房屋产权分割、转让时,不得将共用土地使用权分割为多宗土地。房屋及其占用土地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或权利限制被解除,存在抵押的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并解除相应抵押方可办理。

(二)合同约定要求。原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分割转让的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得分割、分割转让。确需分割、分割转让的,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再办理标准厂房分割、分割转让事宜。

(三)最小分割不动产单元面积和自持比例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在管理细则中明确最小分割单元建筑面积和标准厂房建筑面积的最小自持比例。分割方案中的标准厂房最小不动产单元为层,应具有固定界限、功能完整用途明确、可独立使用的建筑空间,且符合现行规划建筑安全、消防等技术标准。

(四)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加强标准厂房项目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管理工作,突出标准厂房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是为整宗工业用地生产服务作用,确保使用功能的完整性。工业项目范围内的道路、绿地等基础设施(属市政公共设施的除外,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配套用房属业主共有,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由投资运营单位统一管理或者与入驻企业共同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具体使用办法在转让协议中明确。

(五)涉及招商引资政策核算要求。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为招商引资项目的,办理分割、分割转让前应组织财政、税务、经济合作、投资促进和商务等部门按照招商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和分割转让比例对投资运营单位已享有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进行核算,系统综合研判分割、转让审查管理。

五、标准厂房项目不动产登记

(一)首次登记。经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批准同意,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方案批复、建筑施工许可(图)、竣工验收材料、房屋测绘报告等,分栋或层设立不动产单元。不动产单元设立后,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或层设立不动产单元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共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登记。该工业宗地建筑区划内共有的道路、绿地等基础设施(属市政公共设施的除外)和物业用房、水泵房、配电室、消防控制室、门卫室等配套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全体业主共有,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要求登簿不发证。

(二)变更登记。标准厂房只涉及分割的,权利人持不动产权证书、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同意分割审批表、经住建部门审核的分割后房屋测绘成果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三)转移登记。标准厂房分割后转让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持不动产权证书、转让协议、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四)抵押登记。标准厂房分割后申请抵押登记的,由权利人申请,持不动产权证书、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同时申请分割、转让、抵押的,可按上述要求一并提交材料,一并办理变更、转移和抵押登记。通过共享可以获得的资料,不需要申请人另行提供。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不动产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业务原则上在属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园区在就近登记服务站点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登记,不得以不动产登记代替行政审批。

六、其他事项

工业园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修建标准厂房项目的合并、合并转让事项可参照本《通知》审查办理。涉及土地合并后地块价值变化、使用年期不同、规划、消防安全符合性等情形,应先完成相应审批,并签订相关协议,取得相关批准意见后按规定办理。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市辖区以外的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施行期间内,、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本《通知》由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XX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审批表模板)

2.XX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关于同意XX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分割抵押)意见模板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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