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复垦验收确认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二、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三、设定依据:
(一)《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二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查验复垦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标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核实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并将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提出异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向相关权利人反馈;情况属实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经验收不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最终验收。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复垦为农用地的,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验收合格后的5年内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并提出改善土地质量的建议和措施。
(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三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
2.规划设计执行报告;
3.质量评估报告;
4.检测等其他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生产建设周期五年以上的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验收。
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由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第三十五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对下列内容进行验收:
1.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
2.规划设计执行情况;
3.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等级;
4.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5.工程管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土地复垦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后,负责组织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负责组织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核查,形成核查结论反馈相关土地权利人。异议情况属实的,还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土地复垦工程概况;
2.损毁土地情况;
3.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4.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
5.验收结论。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应当一并提供按照本办法规定到期完工土地复垦项目的验收合格确认书或者土地复垦费缴费凭据。未提供相关材料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外,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及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初步验收完成后,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进行最终验收,并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复垦的项目竣工后,依照本条规定进行验收。
第四十条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即办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涪城区绵兴东路133号)2楼企业(人才)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土地复垦义务人已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全部土地复垦任务。
十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土地复垦义务人土地复垦验收确认申请书(土地复垦工程概况、损毁土地情况、土地复垦完成情况)及PDF文档各1份;
(二)原批复的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及PDF文档各1份;
(三)×××项目临时用地复垦竣工验收资料(装订成一本)。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应当场或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四)决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予以批准办理的,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如对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十三、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十四、办理方式:
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
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涪城区绵兴东路133号)2楼企业(人才)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十五、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6339031。
十六、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务服务热线: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