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办事指南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
二、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涪城区绵兴东路133号)2楼企业(人才)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
十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1.建设单位的正式申请书(原件壹份,留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核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若原件抵押在银行,应由抵押银行和建设单位在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上加盖鲜章;
3.界址点成果表及相应的电子文件(界址点坐标使用2000绵阳城市坐标系统及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各一份;由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加盖鲜章;电子文件为DWG格式,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为基准的SHAPE格式电子档文件)(收壹份原件)
4.建设项目所处位置现状地形图原件以及相应的电子文件(地形图比例1:1000,地形图使用2000绵阳城市坐标系统及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各一份及85国家高程基准;由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加盖鲜章;电子文件为DWG格式)
5.原取得的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鲜章)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资料。(特殊情况)
十二、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十三、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十四、办理方式: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涪城区绵兴东路133号)2楼企业(人才)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十五、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6339213(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0816-6339521(市政规划科)
十六、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