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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绵阳市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闲置土地认定书(绵自然资规闲认〔2025〕8号)
绵阳市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1月13日你公司与原绵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号2004-004623),合同约定在2004年12月30日前动工开发。
上述宗地存在未按法定期限动工开发建设的情况,我局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绵自然资规闲调通〔2025〕10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的主要原因为:2005年12月30日至2015年11月3日,拆迁原因;2015年11月3日至今,市政基础设施未配套。
综上,你公司闲置土地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5月27日
(联系人:郭文豪;联系电话:23377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