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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闲置土地认定书(绵自然资规闲认〔2024〕4号)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闲置土地认定书
绵自然资规闲认〔2024〕4号
绵阳市高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绵阳市国土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为200-007161,宗地位于涪城区高水村四社圣水四社,面积31154.8平方米(46.73亩),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06年5月20日之前开工。
上述宗地存在未按法定期限动工开发建设的情况,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的主要原因为2007年5月至2008年12月拆迁未完成,2009年1月至2012年6月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2012年7月至今司法查封期。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八条第三、六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自然资源部联合发文《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衔接的意见》(法【2024】33号),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6日
(联系人:袁代琼;联系电话:1528090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