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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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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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 |
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更的权利人单方申请;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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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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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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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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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身份证明类型等事项发 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变更的材料; (2)土地界址、坐落、用途、面积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 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需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权利性质、权利期限等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包括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租赁合同、作价出资(入股)或者授权经营批准文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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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需缴清土地价款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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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领证(现场领取或免费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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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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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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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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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6)79号;财税(2019)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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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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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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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 |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使用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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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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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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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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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草场等批准 使用土地、水域、滩涂等的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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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领证(现场领取或免费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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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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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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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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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6)79号;财税(2019)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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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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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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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 |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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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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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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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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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注销材料,包括: (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消灭的,提交相应材料; (2)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人民政府的收回决定或者证实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 (3)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灭失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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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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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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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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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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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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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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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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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 |
转让双方共同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可由单方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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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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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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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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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转移材料,包括: (1)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以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 的批准文件; (2)调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 的批准文件;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需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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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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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领证(现场领取或免费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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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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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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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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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6)79号;财税(2019)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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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