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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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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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 |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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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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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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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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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不动产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等材料; (3)土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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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领证(现场领取或免费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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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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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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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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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6)79号;财税(2019)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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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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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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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 |
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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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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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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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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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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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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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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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领证(现场领取或免费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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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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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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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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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6)79号;财税(2019)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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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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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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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 |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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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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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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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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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1)土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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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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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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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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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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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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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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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 |
转让双方共同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可由单方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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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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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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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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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结果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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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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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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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领证(现场领取或免费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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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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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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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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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6)79号;财税(2019)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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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