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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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
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使用权 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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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 |
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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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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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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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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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使用权变更的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坐落、名称变更的材料; (3)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包括不动产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森林林木信息等); (4)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林地用途部分发生变化的,提交导致林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 (6)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变化的文件;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 (7)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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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领证(现场领取或免费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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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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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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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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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6)79号;财税(2019)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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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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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
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使用权 首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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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 |
由依法取得国有林地和林地上森林、林木使用权的国有林业采育场、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经营者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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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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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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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林地、森林、林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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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包括不动产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 址点、坐标、森林林木信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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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领证(现场领取或免费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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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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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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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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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6)79号;财税(2019)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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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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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
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使用权 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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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 |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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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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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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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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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不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3)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 (4)林地被依法收回的,提交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5)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使用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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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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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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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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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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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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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
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使用权 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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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 |
由转让双方共同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可以单方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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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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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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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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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1)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使用权转让、互换、作价出资或者调整的,提交转让、互换、作价出资或者调整协议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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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领证(现场领取或免费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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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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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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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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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6)79号;财税(2019)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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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