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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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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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原因 |
新购商品房买卖(一窗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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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必备要件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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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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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权属证书(若业主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所在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若业主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房屋所在楼栋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所在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提供房屋所在楼栋的不动产权证书清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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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补充协议、合同备案信息变更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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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屋户型图、宗地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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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购房发票(核税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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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要件 |
1.土地登记卡(宗地图未明确的需提供);土地分割台账封面及经审核的明细表(原住建部门办理楼栋首次登记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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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书及受托人相关身份证明(当事人不能到场办理,需按要求提供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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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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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变更证明(申请人登记时提交的姓名、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与原签订购房合同时提交的不一致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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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政局等有权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门牌地址有变动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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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继承权公证书(购房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前已去世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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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生效法律文书(合同状态的房屋被裁定再次转移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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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房屋贷款结清证明(申请登记时,按揭已还清,且未办理过房产证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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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户口簿(申报契税减免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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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离婚生效法律文书(申报契税减免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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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夫妻一方去世的提供死亡证明或因死亡注销户口的信息(申报契税减免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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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政府征收补偿协议或拆迁安置协议(申报契税减免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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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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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车库、车位、储藏室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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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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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税标准 |
契税:3%(个人购买140㎡及以下以家庭为单位首套、二套1%;140㎡以上首套1.5%、二套2%;二套以上3%)、4%(2015年3月1日前备案的商品房(非住宅)买卖合同);印花税:0.05%(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小微企业减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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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税依据 |
川财税〔2015〕2号、财税〔2016〕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财税〔2008〕137号、川财规〔2019〕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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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买卖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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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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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原因 |
新购商品房买卖、抵押合并办理(一窗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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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必备要件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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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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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权属证书(若业主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所在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若业主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房屋所在楼栋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所在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提供房屋所在楼栋的不动产权证书清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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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补充协议、合同备案信息变更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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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屋户型图、宗地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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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借款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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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抵押合同(借款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不单独提交抵押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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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购房发票(核税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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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要件 |
1.土地登记卡(宗地图未明确的需提供);土地分割台账封面及经审核的明细表(原住建部门办理楼栋首次登记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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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书及受托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不能到场办理,需按要求提供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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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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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变更证明(申请人登记时提交的姓名、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与原签订购房合同时提交的不一致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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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政局等有权机关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门牌地址有变动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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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继承权公证书(购房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前已去世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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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生效法律文书(合同状态的房屋被裁定再次转移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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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户口簿(申报契税减免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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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离婚生效法律文书(申报契税减免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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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夫妻一方去世的提供死亡证明或因死亡注销户口的信息(申报契税减免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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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政府征收补偿协议或拆迁安置协议(申报契税减免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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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可由双方确认的体现出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抵押条款的申请材料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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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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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2*80元/件,非住宅类2*550元/件(车库、车位、储藏室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2*80元/件); 2.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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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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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税标准 |
契税:3%(个人购买140㎡及以下以家庭为单位首套、二套1%;140㎡以上首套1.5%、二套2%;二套以上3%)、4%(2015年3月1日前备案的商品房(非住宅)买卖合同);印花税:0.05%(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小微企业减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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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税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川财税〔2015〕2号、财税〔2016〕23号、财税〔2008〕137号、川财规〔2019〕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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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买卖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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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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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原因 |
存量房买卖(一窗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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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必备要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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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动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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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要件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为企业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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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量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未使用电子签名,无法从交易部门共享获取合同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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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当事人不能到场办理,需按要求提供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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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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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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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房改房、集资建房上市提供房改房(集资建房)产权变更备案申请审批表(由市住建委住房改革和保障科出具);经济适用房上市提供同意上市证明(由市住建委住保中心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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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款凭证(划拨土地上房屋转移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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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变更证明材料(出售方目前使用的姓名、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与原购房登记时不一致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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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民政局等有权机关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门牌地址有变动,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上门牌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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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资产处置的批准文件(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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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提供原购买房屋时取得的发票、契税完税证明(按差额缴税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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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户口簿(申报契税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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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离婚生效法律文书(申报契税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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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夫妻一方去世的提供死亡证明或因死亡注销户口的信息(申报契税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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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户籍所在地(省内)家庭查房证明(申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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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政府征收补偿协议或拆迁安置协议(申报契税减免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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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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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车库、车位、储藏室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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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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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税标准 |
转让方:增值税及附加:3.18%[个人销售住房满两年免征,个人及小微企业(非涪城辖区)适用,涪城辖区企业自行申报,非涪城辖区非小微企业为5.6%];个人所得税(个人):核实20%,核定1%住宅类(非交易方式,如继承、析产和受赠除外),满五年家庭唯一住房免征;印花税:0.05%(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小微企业减半);土地增值税:30%—60%(核实征收,个人销售住房暂免);企业所得税(单位纳税人):汇算清缴。 承受方:契税:3%(个人购买140㎡及以下以家庭为单位首套、二套1%;140㎡以上首套1.5%、二套2%;二套以上3%);印花税:0.05%(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小微企业减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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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税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826号、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23号、财税〔2008〕137号、财税字〔1994〕20号、国税发〔2006〕144号、财税〔2009〕78号、川财税〔2015〕2号、川财规〔2019〕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细则》、财税〔2016〕14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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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买卖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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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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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原因 |
拆迁还房(一窗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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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必备要件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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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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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权属证书(若业主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所在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若业主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房屋所在楼栋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所在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提供房屋所在楼栋的不动产权证书清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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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书复印件及产权注销等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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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拆迁安置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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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房屋户型图、宗地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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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要件 |
1.土地登记卡(宗地图未明确的需提供);土地分割台账封面及经审核的明细表(原住建部门办理楼栋首次登记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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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当事人不能到场办理,需按要求提供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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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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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变更证明(申请人目前使用的姓名、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与被拆迁房屋权属证书及拆迁协议不一致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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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继承权公证书(被拆迁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前已去世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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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生效法律文书(拆迁协议状态的房屋被裁定再次转移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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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户口簿(申报契税减免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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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离婚生效法律文书(申报契税减免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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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夫妻一方去世的提供死亡证明或因死亡注销户口的信息(申报契税减免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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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政府征收补偿协议或拆迁安置协议(申报契税减免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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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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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车库、车位、储藏室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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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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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税标准 |
契税:3%(个人购买140㎡及以下以家庭为单位首套、二套1%;140㎡以上首套1.5%、二套2%;三套以上3%)、4%(2015年3月1日前签订的拆迁协议,个人非住宅及权利人为单位的纳税人);印花税:0.05%(小规模纳税人、个人非住宅减半征收,个人购买住房暂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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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税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川财税〔2015〕2号、财税〔2016〕23号、川财政〔2024〕16号、财税〔2008〕137号、川财规〔2019〕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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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拆迁还房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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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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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原因 |
互换(一窗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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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必备要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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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动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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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互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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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要件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为企业的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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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当事人不能到场办理,需按要求提供委托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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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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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改房、集资建房上市提供房改房(集资建房)产权变更备案审批表(由市住建委住房改革和保障科出具);经济适用房上市提供同意上市证明(由市住建委住保中心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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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款凭证(划拨土地上房屋转移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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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变更证明材料(申请人目前使用的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与原购房登记时提交的不一致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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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民政局等有权机关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门牌地址有变动,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上门牌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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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资产处置的批准文件(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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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提供原购买房屋时取得的发票、契税完税证明(按差额缴税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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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户口簿(申报契税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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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离婚生效法律文书(申报契税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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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夫妻一方去世的提供死亡证明或因死亡注销户口的信息(申报契税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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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户籍所在地(省内)家庭查房证明(申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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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政府征收补偿协议或拆迁安置协议(申报契税减免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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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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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车库、车位、储藏室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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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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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税标准 |
转让方:增值税及附加:3.18%[个人销售住房满两年免征,个人及小微企业(非涪城辖区)适用,涪城辖区企业自行申报,非涪城辖区非小微企业为5.6%];个人所得税(个人):核实20%,核定1%住宅类(非交易方式,如继承、析产和受赠除外),满五年家庭唯一住房免征;印花税:0.05%(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小微企业减半);土地增值税:30%—60%(核实征收,个人销售住房暂免);企业所得税(单位纳税人):汇算清缴。 承受方:契税:3%(个人购买140㎡及以下以家庭为单位首套、二套1%;140㎡以上首套1.5%、二套2%;二套以上3%);印花税:0.05%(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小微企业减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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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税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826号、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23号、财税〔2008〕137号、财税字〔1994〕20号、国税发〔2006〕144号、财税〔2009〕78号、川财税〔2015〕2号、川财规〔2019〕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细则》、财税〔2016〕14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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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互换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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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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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原因 |
拍卖(一窗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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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必备要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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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动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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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或拍卖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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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要件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为企业的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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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当事人不能到场办理,需按要求提供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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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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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改房、集资建房上市提供房改房(集资建房)产权变更备案审批表(由市住建委住房改革和保障科出具);经济适用房上市提供同意上市证明(由市住建委住保中心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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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款凭证(划拨土地上房屋转移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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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变更证明材料(出售方目前使用的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与原购房登记时提交的不一致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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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民政局等有权机关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门牌地址有变动,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上门牌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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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资产处置的批准文件(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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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提供原购买房屋时取得的发票、契税完税证明(按差额缴税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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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户口簿(申报契税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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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离婚生效法律文书(申报契税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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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夫妻一方去世的提供死亡证明或因死亡注销户口的信息(申报契税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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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户籍所在地(省内)家庭查房证明(申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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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政府征收补偿协议或拆迁安置协议(申报契税减免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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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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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车库、车位、储藏室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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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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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税标准 |
转让方:增值税及附加:3.18%[个人销售住房满两年免征,个人及小微企业(非涪城辖区)适用,涪城辖区企业自行申报,非涪城辖区非小微企业为5.6%];个人所得税(个人):核实20%,核定1%住宅类(非交易方式,如继承、析产和受赠除外),满五年家庭唯一住房免征;印花税:0.05%(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小微企业减半);土地增值税:30%—60%(核实征收,个人销售住房暂免);企业所得税(单位纳税人):汇算清缴。 承受方:契税:3%(个人购买140㎡及以下以家庭为单位首套、二套1%;140㎡以上首套1.5%、二套2%;二套以上3%);印花税:0.05%(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小微企业减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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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税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826号、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23号、财税〔2008〕137号、财税字〔1994〕20号、国税发〔2006〕144号、财税〔2009〕78号、川财税〔2015〕2号、川财规〔2019〕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细则》、财税〔2016〕14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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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拍卖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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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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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原因 |
依生效法律文书(一窗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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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必备要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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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动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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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效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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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要件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为企业的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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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当事人不能到场办理,需按要求提供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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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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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改房、集资建房上市提供房改房(集资建房)产权变更备案申请表审批表(由市住建委住房改革和保障科出具);经济适用房上市提供同意上市证明(由市住建委住保中心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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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款凭证(划拨土地上房屋转移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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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民政局等有权机关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门牌地址有变动,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上门牌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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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提供原购买房屋时取得的发票、契税完税证明(按差额缴税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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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户口簿(申报契税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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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离婚生效法律文书(申报契税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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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夫妻一方去世的提供死亡证明或因死亡注销户口的信息(申报契税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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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户籍所在地(省内)家庭查房证明(申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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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政府征收补偿协议或拆迁安置协议(申报契税减免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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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上发布的不动产登记遗失声明(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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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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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车库、车位、储藏室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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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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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税标准 |
转让方:增值税及附加:3.18%[个人销售住房满两年免征,个人及小微企业(非涪城辖区)适用,涪城辖区企业自行申报,非涪城辖区非小微企业为5.6%];个人所得税(个人):核实20%,核定1%住宅类(非交易方式,如继承、析产和受赠除外),满五年家庭唯一住房免征;印花税:0.05%(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小微企业减半);土地增值税:30%—60%(核实征收,个人销售住房暂免);企业所得税(单位纳税人):汇算清缴。 承受方:契税:3%(个人购买140㎡及以下以家庭为单位首套、二套1%;140㎡以上首套1.5%、二套2%;二套以上3%);印花税:0.05%(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小微企业减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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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税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826号、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23号、财税〔2008〕137号、财税字〔1994〕20号、国税发〔2006〕144号、财税〔2009〕78号、川财税〔2015〕2号、川财规〔2019〕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细则》、财税〔2016〕14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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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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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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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原因 |
赠与(一窗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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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必备要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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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动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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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现场签订的赠与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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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要件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为企业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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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当事人不能到场办理,需按要求提供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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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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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改房、集资建房上市提供房改房(集资建房)产权变更备案审批表(由市住建委住房改革和保障科出具);经济适用房上市提供同意上市证明(由市住建委住保中心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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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款凭证(划拨土地上房屋转移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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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变更证明材料(赠与方目前使用的姓名、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与原购房登记时提交的不一致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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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民政局等有权机关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门牌地址有变动,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上门牌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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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户口簿等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核税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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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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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车库、车位、储藏室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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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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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税标准 |
契税:3%;印花税:0.05%(小规模纳税人、个人非住宅减半征收,个人购买住房暂免),个人所得税(不符合财税〔2009〕78号减免条件的):20%(偶然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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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税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税发〔2006〕144号、财税〔2009〕78号、川财规〔2019〕1号、财税〔2019〕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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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赠与(受遗赠)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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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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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原因 |
公证继承(一窗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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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必备要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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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动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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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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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要件 |
1. 房改房、集资建房,需提供房改房(集资建房)产权变更备案审批表(由市住建委住房改革和保障科出具);若为经济适用房,需提供同意上市证明(由市住建委住保中心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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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当事人不能到场办理,需按要求提供委托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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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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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政局等有权机关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门牌地址有变动,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上门牌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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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变更证明材料(出售方目前使用的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与原购房登记时提交的不一致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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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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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车库、车位、储藏室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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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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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税标准 |
转让方:印花税:0.025% 承受方:印花税: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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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税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川财规〔201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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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继承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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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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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原因 |
析产转移登记(一窗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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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必备要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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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动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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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离婚证书或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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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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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要件 |
1.房改房、集资建房,需提供房改房(集资建房)产权变更备案审批表(由市住建委住房改革和保障科出具);若为经济适用房,需提供同意上市证明(由市住建委住保中心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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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当事人不能到场办理,需按要求提供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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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变更证明材料(申请人目前使用的姓名、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与原购房登记时提交的不一致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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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政局等有权机关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门牌地址有变动,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上门牌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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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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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车库、车位、储藏室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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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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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税标准 |
转让方:印花税:0.025% 承受方:印花税: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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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税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川财规〔201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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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离婚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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