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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8 15:56   作者: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来源:行政审批科    【字体: 】   阅读: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绵自然资规发[2023]78号

科技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各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现经局机关科室对市本级依申请的65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梳理,更新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现印发你们,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市级办事指南规范和制定属地的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附件: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政务政务事项办事指南(65项)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28日

 

 

 

 

 

 

 

 

 

 

 

 

 

 

附件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章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 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 开发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申请;

)涉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发国有土地的须提供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拟开发从事项目规划设计图件,项目情况说明

)开发区域涉及使用林地的须提供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开发区域涉及使用河滩地须提供水利主管部门的意见;

)涉及申请人(土地使用者)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须提供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书面告知书,举行听证的应附具听证笔录;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提交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通过的踏勘论证报告;

)涉及开发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需提供环保主管部门的意见;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收费标准和依据:

、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

、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2308273

、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审核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审核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910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已依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四)符合城市规划。   

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辖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同意工业用地改变使用条件的正式文件;

(二)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及承诺书;

(三)新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及用地范围图、用地布局图;

(四)面积界定通知单(含界址点坐标纸质件及TXT格式电子文档);

(五)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原出让合同及原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六)审查意见;

(七)若涉及抵押登记,应附具抵押权人出具的办理申报事宜的书面意见;

(入)企业(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收费标准和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辖区地价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办规〔2022〕4号)

、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910号窗口

、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8868;科室电话:0816-2308157

、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划拨土地转出让审核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划拨土地转出让审核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910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

(一)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无法律经济纠纷,四至界限清晰、无争议;

(二)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基本;

(四)按要求进行供前公示。   

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承诺书、有效身份证明、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PDF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土地出库资料等材料;

(二)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及用地范围图、权属关系图;面积界定通知单。原件或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PDF格式电子文档1份、界址点需提供TXT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三)不动产权证书、原出让合同及原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原件或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PDF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四)审查意见、若涉及抵押登记,应附具抵押权人出具的办理申报事宜的书面意见。原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PDF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五)地址变更出具地名办证明(原件,有变更才提供);

(六)地上建构筑物自行拆除及若发生相关纠纷自行负责处置的承诺书。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收费标准和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辖区地价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办规〔2022〕4号)

、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910号窗口

、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8868;科室电话:0816-2308157

、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出让土地续期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出让土地续期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910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28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

(一)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无法律经济纠纷,四至界限清晰、无争议;

(二)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基本;

(四)按要求进行供前公示;

首次供地未达到法定最高年限且延长年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年限。   

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承诺书、有效身份证明、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PDF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土地出库资料等材料;

(二)不动产权证书、原出让合同及原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原件或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PDF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三)审查意见、若涉及抵押登记,应附具抵押权人出具的办理申报事宜的书面意见。原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PDF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四)地上建构筑物自行拆除及若发生相关纠纷自行负责处置的承诺书。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收费标准和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辖区地价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办规〔2022〕4号)

、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910号窗口

、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8868;科室电话:0816-2308157

、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1.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2.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

(三)《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

(四)《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9号)第一条“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的14种重要战略矿产资源矿业权外,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炭、煤层气、金、银、铜、铁、铬、镍、锆、铝、铅、锌、钒、钛、磷、萤石16矿种出让登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砂石、天然石英砂、页岩、高岭土、陶瓷土、粘土、橄榄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凝灰岩、角闪岩12矿种出让登记;《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其余矿种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综合受理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采矿权人应当于矿山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

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矿山闭坑申请(1.A4纸打印,原件1份,申请落款处盖申请单位鲜章,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2.申请应载明关闭原因。);

(二)xx矿山闭坑地质报告(1.A4纸打印(图件除外)并装订成册,原件1份,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2.报告和图件要符合存档要求,报告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总工程师签名并盖章。);

(三)评审机构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

(四)矿山残留资源储量登记书(复印件1份,盖矿山企业鲜章,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

(五)申请单位的有效通信地址和通讯方式、申请单位的委托书、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作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涉及复印件的,需加盖提供单位鲜章)。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网上提交);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收费标准和依据:

、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综合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2340671

、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探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探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综合受理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二条)  

十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勘查许可证;

(四)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

(五)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的证明文件。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网上提交;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十三、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暂停征收)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六条、《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标准: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100元。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

(二) 探矿权占用费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

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三)探矿权出让收益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三条,《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23〕10号)

标准:按探矿权有偿处置结果收取。

十四、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综合受理窗口

十五、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2340671

十六、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缩小勘查范围(含分立)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缩小勘查范围(含分立)变更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综合受理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二条,自然资规〔2023〕4号第(二)条)  

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勘查许可证;

(四)勘查工作计划或勘查合同;

(五)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

(六)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网上提交;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暂停征收)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六条、《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标准: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100元。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

(二)探矿权占用费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

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三)探矿权出让收益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三条,《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2310号)

标准:按探矿权有偿处置结果收取

、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综合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2340671

、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设探矿权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探矿权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9号)第一条“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的14种重要战略矿产资源矿业权外,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炭、煤层气、金、银、铜、铁、铬、镍、锆、铝、铅、锌、钒、钛、磷、萤石16矿种出让登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砂石、天然石英砂、页岩、高岭土、陶瓷土、粘土、橄榄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凝灰岩、角闪岩12矿种出让登记;《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其余矿种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综合受理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申请人为勘查出资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且申请人在90日内未注销该申请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在6个月内未被吊销过勘查许可证。国家出资勘查的,申请人为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煤层气探矿权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当是营利法人,需在中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人民币。(《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五条、第三十三条,自然资规〔2023〕4号第一条、第四条,自然资规〔2023〕号第七条)  

十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勘查工作计划或勘查合同;

(四)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

(五)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六)协议出让申请资料;

(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八)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网上提交;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十三、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暂停征收)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六条、《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标准: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100元。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

(二)探矿权占用费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

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三) 探矿权出让收益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三条,《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23〕10号)

标准:按探矿权有偿处置结果收取。

十四、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综合受理窗口

十五、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2340671

十六、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变更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综合受理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二条,自然资规〔2023〕4号第(二)条)。

十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明(复印件);

(三)勘查许可证;

(四)勘查工作计划或勘查合同;

(五)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

(六)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七)协议出让申请资料;

(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网上提交;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十三、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暂停征收)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六条、《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标准: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100元。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

(二)探矿权占用费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

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三)探矿权出让收益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三条,《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23〕10号)

标准:按探矿权有偿处置结果收取。

十四、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综合受理窗口

十五、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2340671

十六、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探矿权延续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探矿权延续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条第一款:“……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综合受理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条第一款自然资规〔2023〕4号第(一)条。

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勘查许可证;

(四)勘查工作计划或勘查合同;

(五)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

(六)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网上提交;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暂停征收)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六条、《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标准: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100元。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

(二)探矿权占用费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

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三) 探矿权出让收益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三条,《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2310号)

标准:按探矿权有偿处置结果收取

、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综合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2340671

、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综合受理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探矿权转让申请人为原探矿权人,探矿权变更申请人为探矿权受让人,转让和变更申请同时提交。受让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且在6个月内未被吊销过勘查许可证。转让煤层气矿业权的受让方原则上应当是营利法人,需在中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人民币。(《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二条、三十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第七条,自然资规〔2023〕4号第一条,自然资规〔2023〕6号第七条)  

十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勘查许可证;

(四)勘查工作计划或勘查合同;

(五)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

(六)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八)探矿权转让合同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网上提交;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十三、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暂停征收)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六条、《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标准: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100元。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

(二)探矿权占用费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

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三)探矿权出让收益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三条,《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23〕10号)

标准:按探矿权有偿处置结果收取。

十四、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综合受理窗口

十五、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2340671

十六、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勘查主矿种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勘查主矿种变更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综合受理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增列煤层气矿种探矿权的申请人需在中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人民币。(《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二条,自然资规〔2023〕4号第(二)条,自然资规〔2023〕6号第四条)  。

十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勘查许可证;

(四)勘查合同或勘查工作计划;

(五)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

(六)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八)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网上申请;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十三、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暂停征收)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六条、《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标准: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100元。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

(二)探矿权占用费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

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三)探矿权出让收益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三条,《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23〕10号)

标准:按探矿权有偿处置结果收取。

十四、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综合受理窗口

十五、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2340671

十六、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探矿权保留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探矿权保留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综合受理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探矿权转让申请人为原探矿权人,探矿权变更申请人为探矿权受让人,转让和变更申请同时提交。受让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且在6个月内未被吊销过勘查许可证。转让煤层气矿业权的受让方原则上应当是营利法人,需在中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人民币。(《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二条、三十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第七条,自然资规〔2023〕4号第(一)条,自然资规〔2023〕6号第七条)  

十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勘查许可证;

(四)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五)探矿权范围内已探明可供开采矿体的说明(仅限首次探矿权保留申请);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网上提交;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十三、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暂停征收)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六条、《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标准: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100元。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

(二)探矿权占用费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

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三)探矿权出让收益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三条,《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23〕10号)

标准:按探矿权有偿处置结果收取。

十四、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综合受理窗口

十五、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2340671

十六、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探矿权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探矿权注销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二)申请采矿权的;(三)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综合受理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四)

十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勘查许可证;

(四)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终止报告。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网上提交;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通知:注销勘查许可证通知;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十三、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暂停征收)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六条、《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标准: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100元。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

(二)探矿权占用费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

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三)探矿权出让收益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三条,《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23〕10号)

标准:按探矿权有偿处置结果收取。

十四、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综合受理窗口

十五、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2340671

十六、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设采矿权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采矿权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主席令第74号发布)第三条第三款:“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9号)第一条“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的14种重要战略矿产资源矿业权外,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炭、煤层气、金、银、铜、铁、铬、镍、锆、铝、铅、锌、钒、钛、磷、萤石16矿种出让登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砂石、天然石英砂、页岩、高岭土、陶瓷土、粘土、橄榄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凝灰岩、角闪岩12矿种出让登记;《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其余矿种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综合受理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与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且在2年内未被吊销过采矿许可证。申请煤层气矿业权需在中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人民币。(《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五款、第十五条,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四条,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一)条、第(七)条,自然资规〔2023〕6号)  

十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四)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五)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七)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九)三叠图;

(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

(十一)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

(十二)勘查许可证(限于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的);

(十三)协议出让申请材料(限于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网上提交;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十三、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采矿登记费(暂停征收)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第二十七条、《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标准: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二)采矿权占用费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第九条

标准: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三)采矿权出让收益

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23]10号)

标准:按采矿权有偿处置结果收取。

十四、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综合受理窗口

十五、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2340671

十六、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采矿权延续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采矿权延续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综合受理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自然资规〔2023〕4号第(四)条)  

十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四)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八)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

(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网上提交;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十三、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采矿登记费(暂停征收)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第二十七条、《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标准: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二)采矿权占用费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第九条

标准: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三)采矿权出让收益

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23〕10号)

标准:按采矿权有偿处置结果收取。

十四、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综合受理窗口

十五、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2340671

十六、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变更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综合受理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二)、第七条、第八条,自然资规〔2023〕4号第(五)条,自然资规〔2023〕6号)

十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四)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文件(不变更开采方式不需要提交);

(五)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七)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网上提交;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十三、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采矿登记费(暂停征收)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第二十七条、《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标准: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二)采矿权占用费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第九条

标准: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三)采矿权出让收益

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23]10号)

标准:按采矿权有偿处置结果收取。

十四、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综合受理窗口

十五、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2340671

十六、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综合受理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  

十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五)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证明文件。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网上提交;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十三、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采矿登记费(暂停征收)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第二十七条、《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标准: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二)采矿权占用费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第九条

标准: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三)采矿权出让收益

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23]10号)

标准:按采矿权有偿处置结果收取。

十四、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综合受理窗口

十五、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2340671

十六、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综合受理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

十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六)三叠图;

(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

(八)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

(九)勘查许可证(仅限于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的);

(十)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十一)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十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网上提交;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十三、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采矿登记费(暂停征收)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第二十七条、《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标准: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二)采矿权占用费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第九条

标准: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三)采矿权出让收益

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23〕10号)

标准:按采矿权有偿处置结果收取。

十四、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综合受理窗口

十五、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2340671

十六、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法》第六条(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四条第二款“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综合受理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且具备自然资规〔2023〕4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五款、第十五条,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四条)

十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和变更申请登记书; 

(二)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四)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七)矿山投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

(八)采矿权转让合同;

(九)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的意见(仅限国有矿山企业)。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网上提交;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十三、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采矿登记费(暂停征收)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第二十七条、《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标准: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二)采矿权占用费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第九条

标准: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三)采矿权出让收益

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23]10号)

标准:按采矿权有偿处置结果收取。

十四、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综合受理窗口

十五、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2340671

十六、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综合受理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

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六)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网上提交;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采矿登记费(暂停征收)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第二十七条、《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标准: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二)采矿权占用费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第九条

标准: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三)采矿权出让收益

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23]10号)

标准:按采矿权有偿处置结果收取。

、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综合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2340671

、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采矿权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采矿权注销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综合受理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国务院241号令第十六条,自然资规〔2023〕4号第(五)条)

十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四)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五)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六)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矿山闭坑报告。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网上提交;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通知:发送注销采矿许可证通知书;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十三、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采矿登记费(暂停征收)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第二十七条、《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标准: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二)采矿权占用费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第九条

标准: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三)采矿权出让收益

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23〕10号)

标准:按采矿权有偿处置结果收取。

十四、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综合受理窗口

十五、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2340671

十六、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二、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三、设定依据:

(一)《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二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查验复垦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标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核实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并将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提出异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向相关权利人反馈;情况属实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经验收不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最终验收。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复垦为农用地的,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验收合格后的5年内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并提出改善土地质量的建议和措施。

  (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第四章土地复垦验收

第三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

2.规划设计执行报告;

3.质量评估报告;

4.检测等其他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生产建设周期五年以上的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验收。

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由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第三十五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对下列内容进行验收:

1.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

2.规划设计执行情况;

3.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等级;

4.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5.工程管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土地复垦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后,负责组织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负责组织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核查,形成核查结论反馈相关土地权利人。异议情况属实的,还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土地复垦工程概况;

2.损毁土地情况;

3.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4.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

5.验收结论。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应当一并提供按照本办法规定到期完工土地复垦项目的验收合格确认书或者土地复垦费缴费凭据。未提供相关材料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外,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及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初步验收完成后,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进行最终验收,并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复垦的项目竣工后,依照本条规定进行验收。

第四十条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即办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0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土地复垦义务人已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全部土地复垦任务

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土地复垦义务人土地复垦验收确认申请书(土地复垦工程概况、损毁土地情况、土地复垦完成情况)原件及PDF文档各1份

(二)原批复的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原件及PDF文档各1份

(三)项目所在地的自然资源部门验收意见原件及PDF文档各1份

(四)专家验收意见原件及PDF文档各1份

(五)复垦竣工的各类汇总数据和施工设计图原件及PDF文档各1份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应当场或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四)决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予以批准办理的,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如对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十三、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十四、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

十五、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6339031

十六、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

)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项目建设依据充分,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

)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

)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组织踏勘论证。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需办理用地预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除备案类)需同时办理选址意见书。 不同层级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初始审查阶段合并受理和办理。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然资源厅办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等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应报自然资源部预审。

十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建设项目预审选址条件合并办理申请表(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常见问题”处下载,网址http://zrzyhghj.my.gov.cn/);(原件,PDF)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申请报告;(原件,PDF)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稿);(原件,PDF)

  (四)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者相关产业政策文件、备案文件等;(原件,PDF)

  (五)建设项目拟选址方案(含位置、面积、用地边界拐点坐标);(原件,PDF)

  (六)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还需提供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原件,PDF)

  (七)提供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加盖印章的拟选址位置现状地形图以及相应的电子文件(地形图使用2000绵阳城市坐标系统及85国家高程基准;地形图比例1:1000;地形图需测绘资质的单位加盖鲜章;电子文件为DWG格式);(原件,PDF、CAD)

  (八)需要组织技术论证的,提供论证报告(含规划选址、踏勘论证、节地评价)及专家审查意见;(原件,PDF)

  (九)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及相关图件;(原件,PDF)

  (十)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供规划修改方案;重大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应提供规划修改暨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原件,PDF)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

、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6339213、0816-6339521

、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910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

(一)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无法律经济纠纷,四至界限清晰、无争议;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符合产业政策和《划拨用地目录》;

(四)用地总规模、各功能分区及规模符合用地等额标准等节约集约用地要求;

(五)新征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六)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基本;

(七)按要求通过监测监管系统在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供前公示。  

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土地出库资料等材料: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PDF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二)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条件及用地范围图原件及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电子格式为PDF格式)、签字处盖章。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电子格式为PDF格式)、签字处盖章,PDF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四)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电子格式为PDF格式)、签字处盖章,原件1份。

(五)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电子格式为PDF格式)、签字处盖章,PDF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六)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电子格式为PDF格式)、签字处盖章。

(七)地籍测量资料、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原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电子格式为PDF格式)。

十二、办理流程:

(一)取得划拨要件资料

1.用地单位向相关主管部门或发改部门申请项目立项,对项目业主、建设规模、实施主体等明确,取得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市辖区(园区)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出具地块规划条件,并对宗地权属进行调查及宗地面积进行测量。

2.项目业主单位向市辖区(园区)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项目业主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出具项目性质(界定营利、非营利)认定文件。

(二)组卷出库

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完成拟供应宗地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地块打围、地上建构筑物产权注销、周边基础设施配套等工作。项目业主单位凭立项批复、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性质认定文件、权属调查及面积测绘、用地申请等资料向市辖区(园区)自然资源部门申请供地,由市辖区(园区)土地统征储备部门在收到供地申请后完成拟出让宗地成本核算相关工作并组卷出库(5个工作日)。拟组卷出库宗地原则上应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内。

(三)形成供方案

市辖区(园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划拨用地有关规定拟制供地方案,报区局务会审议通过后征求区级相关部门意见(5个工作日)。

(四)审议供地方案

市辖区(园区)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区局务会审议情况及各部门意见,函请市辖区(园区)司法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3个工作日)。对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供地方案报市辖区(园区)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3个工作日)。

(五)批复公告

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结合辖区(园区)土地管理委员会对供地方案的审议意见,函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供地方案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3个工作日),通过市局审查后向市政府报请供地方案批复(3个工作日),由市政府出具批复文件。

(六)颁发划拨决定书

市辖区(园区)自然资源部门收到批复后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和监测监管系统网上进行公告(公告期10天)。公告无异议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持土地划拨公告及划拨申请书、地块规划条件及附图、划拨土地批复等文件在四川省政务服务系统报件,申请划拨决定书(2个工作日)。市辖区(园区)自然资源部门向项目业主单位颁发划拨决定书(5个工作日)。

(七)办理不动产权证

项目业主单位按划拨决定书约定缴清全部划拨土地价款后,按程序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区局(园区服务中心)负责土地出让后的日常监管及动态巡查。  

(八)其他情况

跨区域项目划拨用地手续由市局办理。宗地成本核算和组卷出库相关工作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负责,供地方案编制由市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负责。

1.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含征求发改、住建、财政、环保、司法和属地政府意见,土委会、常委会,及合同签定等环节);

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910号窗口

、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8868;科室电话:0816-2308157

、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出租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出租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910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

(一)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二)产权清晰,四至界限清楚无争议;

(三)不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

(四)无司法机关等依法进行了权利限制的宗地

(五)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权利人申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登记证书(已连同第“”项材料中不动产登记证书统一登记的,不再提供);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1)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书。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经办人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的、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提交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目前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收费标准和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辖区地价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办规〔2022〕4号)

、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910号窗口

、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8868;科室电话:0816-2308157

、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910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划拨决定书;

(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不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

(五)无司法机关等依法进行了权利限制的宗地。

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权利人申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登记证书(已连同第“”项材料中不动产登记证书统一登记的,不再提供);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1)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书。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经办人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的、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提交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目前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收费标准和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辖区地价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办规〔2022〕4号)

、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910号窗口

、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8868;科室电话:0816-2308157

、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910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划拨决定书;

(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不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

(五)无司法机关等依法进行了权利限制的宗地。   

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的分割转让申请书;

)营业执照;

)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受让方的,不提供。);

)分割转让及剩余土地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受转让方契税缴纳凭证;

)抵押权人意见、法院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涉及法院判决的提供)。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收费标准和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辖区地价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办规〔2022〕4号)

、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910号窗口

、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8868;科室电话:0816-2308157

、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即办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0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一)以划拨或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政府投资项目须经发改部门批准立项;(三)原建设用地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申请(原件,PDF)

(二)不动产权证书或使用土地证明文件原件(核验)和加盖单位鲜章的复印件(若原件抵押在银行,应由抵押银行和单位在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上加盖鲜章);(复印件盖单位鲜章,PDF)

(三)变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盖单位鲜章,PDF);

(四)原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

、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6339213

、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划拨用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划拨用地)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拟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二)拟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的用地位置、面积,建设内容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建设单位的正式申请书(原件壹份,留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界址点成果表及相应的电子文件(界址点坐标使用2000绵阳城市坐标系统,由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加盖鲜章;电子文件为DWG格式;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为基准的SHAPE格式电子档文件)(收壹份原件);

  (三)建设项目所处位置现状地形图原件以及相应的电子文件(地形图比例1:1000,地形图使用2000绵阳城市坐标系统及85国家高程基准;由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加盖鲜章;电子文件为DWG格式)(收壹份原件);

(四)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盖单位鲜章);

(五)《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国土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报送标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它证明类文件(若原件抵押在银行,应由抵押银行和单位在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上加盖鲜章,原件核验后退还)。

(六)其他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

、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6339213、0816-6339521

、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出让用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出让用地)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拟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二)建设单位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建设单位的正式申请书原件壹份,留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1.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盖单位鲜章,原件核验后退还);2.已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新、改、扩建项目: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若原件抵押在银行,应由抵押银行和单位在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上加盖鲜章,原件核验后退还);

(三)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盖单位鲜章);

(四)界址点成果表及相应的电子文件(界址点坐标使用2000绵阳城市坐标系统由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加盖鲜章;电子文件为DWG格式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为基准的SHAPE格式电子档文件)(收壹份原件

  (五)建设项目所处位置现状地形图原件以及相应的电子文件(地形图比例1:1000,地形图使用2000绵阳城市坐标系统及85国家高程基准;由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加盖鲜章;电子文件为DWG格式)(收壹份原件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期重办需交回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七)原取得的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鲜章)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资料。(特殊情况)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

、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6339213、0816-6339521

、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四)《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管沟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批准文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五)《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一)拟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二)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符合当地城市空间形态和风貌管理的相关要求;(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十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化局网站“常见问题”处下载,网址http://zrzyhghj.my.gov.cn/);(原件,PDF)

(二)不动产权证书或使用土地证明文件原件(核验)和加盖单位鲜章的复印件(若原件抵押在银行,应由抵押银行和单位在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上加盖鲜章);(复印件盖单位鲜章,PDF)

(三)空军高度回复、民航审核意见、微波通道意见(审批项目总平面图和项目设计方案时容缺的,需在许可阶段提供);(空军原件,民航、微波通道复印件盖单位鲜章,PDF)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复印件签字盖章)(特殊情况);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十三、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十四、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

十五、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6336021、0816-6339521

十六、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下放事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相关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四、受理机构:以各县(市、区)公布的办事指南为准

五、决定机构:以各县(市、区)公布的办事指南为准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以各县(市、区)公布的办事指南为准

八、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以各县(市、区)承诺时限为准

十、申报条件:

以各县(市、区)公布的办事指南为准  

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以各县(市、区)公布的办事指南为准

十二、办理流程:

以各县(市、区)公布的办事指南为准

、收费标准和依据:

、办理方式:以各县(市、区)公布的办理地点为准

、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  科室电话:0816-6334623

、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时用地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临时用地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一)《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临时用地管理制度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临时用地范围界定不规范、超期使用、使用后复垦不到位及违规批准临时用地等问题,甚至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为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1)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2)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2.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铁路、公路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科学组织施工,节约集约使用临时用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3.规范临时用地审批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供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权属材料、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与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中,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4.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情况,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年度统计,县(市)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所在县(市)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根据县(市)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5.严格临时用地监管

部建立临时用地信息系统。自2022年3月1日起,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在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土地复垦等信息。

建立定期抽查和定期通报制度,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抽查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公开通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要加强临时用地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部门落实审批和监管责任,整改纠正临时用地违法违规突出问题。

加强“一张图”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中要结合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的批准文件、合同、影像资料、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等,认真审核临时用地的批准、复垦情况。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使用临时用地,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用地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复垦等行为,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问题线索,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等提出规范要求,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为将《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我省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1.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委托相关部门行使。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涉及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进行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的,申请人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落实防治措施。

  2.进一步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并在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复垦工作后,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开展复垦验收。审批临时用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知申请人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手续。

3.进一步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临时用地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前期选址阶段,实地核实永久基本农田地块的空间位置、地类、面积、质量状况、利用现状等,组织编制临时用地踏勘报告,并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论证,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4.进一步严格临时用地监管。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对临时用地选址、审批、备案、使用、复垦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依法监督检查,严禁违规认定临时用地,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区域审批临时用地,严禁擅自扩大临时用地审批范围和延长使用期限,严禁以临时用地名义规避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特别是建设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障临时用地依法管理、有序使用、及时恢复。

按照“谁审批、谁备案”的原则,审批临时用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按照《通知》有关规定完成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备案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临时用地占地范围以及批准文号以单独图层的方式统一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监测。

5.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厅建立定期抽查和定期通报制度,组织厅机关相关处(室、局)和直属单位对全省临时用地审批、备案、使用、复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临时用地信息化管理,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按要求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

本文件自2022年3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按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中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受理。  

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县局临时用地请示;

(二)用地单位的申请;

(三)关于临时用地的地类说明;

(四)项目建设依据;

(五)临时用地功能分区图;

(六)永久基本农田套合图(最新的三区三线);

(七)土地利用现状图(套合范围);

(八)土地利用规划审查图(套合功能分区);

(九)违法用地情况说明及查处资料;

(十)现状照片;

(十一)临时用地预签合同;

(十二)临时使用林地、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或书面审查意见(涉及提供);

(十三)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审查图(最新的三区三线)

(十四)用地规划许可审查意见(涉及城镇开发边界内提供);

(十五)勘测定界资料(最新年度变更的分类面积表(注明,并盖章)、权属情况表、界址点坐标、勘测定界图等),勘界需县局盖章认可

(十六)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可避让踏勘论证专家意见(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提供);

(十七)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可避让踏勘报告(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提供);

(十八)临时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十九)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二十)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报告;

(二十一)耕作层剥离方案

(二十二)光盘一张(矢量数据)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收费标准和依据:

、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

、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2308273

、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18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一)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初验和工程治理项目最终验收工作。(二)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按照《关于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最终验收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发〔2015〕44号)相关要求,开展最终验收工作。  

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编号

资料内容

项目实施阶段

2014年12月31日前

2015年1月1日以后

1

终验申请文件(初 步验收意见、初验 整改报告)

2

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3

项目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4

建设单位相应的资质复印件(包括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5

项目财务决算审核(计)报告

 

6

施工图设计成果

7

竣工报告

8

监理报告

9

工程运行效果评估报告

 

10

第三方检测报告

 

备注: 对2007年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出台前实施的治理工程项目,初验整改报告和工程运行效果评估报告如无法提交,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加盖鲜章的情况说明。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

、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2308330

、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占用审批手续:1.项目占用土地1公顷(含1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使用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2.项目占用土地1公顷以上2公顷(含2公顷)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成都市和民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批准1公顷以上4公顷(含4公顷)以下;3.超过本款第(二)项审批权限以及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企业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的用地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建设用地标准,经发改委、经信委,以及规划部门批准。  

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二)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四)集体土地权属证书或权属证明

(五)土地补偿协议;

(六)土地利用规划审查图;

(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八)占用集体土地申请表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收费标准和依据:

、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

、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2308273

、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三、设定依据: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

四、受理机构: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29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建生产矿山。采矿权申请人或矿业权人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指南,结合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方案》,并报送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

十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营业执照;

(二)委托书;

(三)申请材料: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请示文件,矿山企业承诺书,《方案》成果PDF电子档1份;

(四)公示材料:《方案》脱密成果,专家组评审结果;

(五)公告材料:专家组评审结果,公示情况。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申请评审《方案》(网址:http://www.sczwfw.gov.cn/),并提交全部相关资料电子版,或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申请评审《方案》,并提交全部相关资料(电子版、纸质版均可)。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现场或在线收到申请材料,应当场或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报材料齐全,通过要件审查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要件审查驳回后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三)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负责《方案》审查工作,市地质环境监测站提供技术协助。召开专家评审会议,从技术层面审查《方案》编制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审查后出具专家组名单专家组评审意见及专家个人评审意见专家评审通过,但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修改完成并形成修改对照表,修改后的《方案》和修改对照表需评审专家复核确认通过;未按照专家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修改完善的予以退件。对于资料齐备的项目在21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组织工作。

(四)公示:评审通过的《方案》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挂网之日起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方案脱密成果、专家组评审意见

(五)公告:公示期结束,未收到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成后,将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六)备案:由矿山所在辖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备案资料包括备案表、《方案》纸质版和电子版。

十三、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十四、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

十五、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6339031

十六、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第1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举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发改和经信委,以及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土地利用规划审查图;

(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三)农业部门、规划部门、税务部门等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四)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申请表;

(五)土地补偿协议;

(六)集体土地权属证书或权属证明材料或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

(七)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收费标准和依据:

、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

、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2308273

、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910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

(一)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无法律经济纠纷,四至界限清晰、无争议;

(二)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基本  

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承诺书(含地上建构筑物自行拆除及若发生相关纠纷自行负责处置的承诺书)、有效身份证明、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PDF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二)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及用地范围图、用地布局图;面积界定通知单。原件或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PDF格式电子文档1份、界址点需提供TXT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三)不动产权证书、原出让合同及原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原件或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PDF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四)用地合法性审核意见、若涉及抵押登记(司法查封),应附具抵押权人(查封机构)出具的办理申报事宜的书面意见。原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PDF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块,需提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资料。原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PDF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含征求发改、住建、财政、环保、司法和属地政府意见,土委会、常委会,及合同签定等环节);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收费标准和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辖区地价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办规〔2022〕4号)

、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910号窗口

、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8868;科室电话:0816-2308157

、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利用国家秘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审批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利用国家秘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一)申请单位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

十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申请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管理制度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二)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三)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原件,签字及盖章);

(四)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项目来源说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五)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六)涉密测绘成果保密责任书(原件)。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十三、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十四、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

十五、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6339185

十六、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图审核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地图审核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一)《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三)《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地图审核委托工作的通知》一、委托范围与期限:将原由我部负责审核的以下地图委托北京、吉林、浙江、山东、广东等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等测绘地理信息局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一)全国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两个(含)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三)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其中导航电子地图等除外。委托期限为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出版、展示、登载地图以及生产附着地图图形产品、进出口地图的,应当在事前按有关规定报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五)《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 在地图产品上刊载的广告,影响了地图表示的正确性和主体性,广告超过地图版面四分之一的。(二)改变已获得审核批准的地图内容,未重新送审的。(三)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链接的。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地图审核范围:审核本行政区域的地图。申请主体:申请人应为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单位。  

十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盖章,各1份。

(二)四川省地图审核申请表:原件,纸质和电子,签字盖章,各1份。

(三) 保密技术处理文件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盖章,各1份。

(四) 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和样品:原件,纸质和电子,各2份。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十三、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十四、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

十五、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6339185

十六、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认定,对地质灾害的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  

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属地政府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书和责任认定申请书。

(二)地质灾害发生地坐标及图件。

(三)地质灾害发生地现状及造成的损失,图片、视频等资料。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

、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窗口电话:0816-2308330

、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十三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三)《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批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矿产储量勘查报告。经批准后的矿产储量勘查报告应当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成果登记。矿产储量勘查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四)《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第十条:“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五)《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

(六)《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第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也可全部或部分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七)《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精神若干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源规〔2020〕9号)第六条:“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含增加矿体或矿层),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资源量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不含油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八)《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1〕4号)第九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省本级出让登记矿业权(含部委托)、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不含油气和放射性矿产)的评审备案工作”。

(九)《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自资发〔2023〕27号)第三款:“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第八条:“建立健全评审备案管理制度”。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综合受理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20个工作日补正修改时间)

十、申报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具备申报条件:

(一)探矿权转采矿权;

(二)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

  (三)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

向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上述(一)、(二)、(三)项的,须为市本级已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

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原件);

(二)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原件);

(三)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告正文章节、附图、附表、附件齐全,符合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报告正文、附图、附表(原件);

2.报告附件包括:

①.有效的矿业权证(复印件);

②.需对工业指标进行论证的,应提交有相应资质或能力单位出具的工业指标论证报告(附件含工业指标建议书)(原件);

③.申请范围内有已备案(或审批、上表)资源储量的,需提交最近一次评审备案的报告及附图,最近一次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报告及附图和最近一次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及附图(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④.如已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需提供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的储量报告(最近报告)、出让收益(价款)缴纳凭证及其备案证明复印件(审批、认定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⑤.测量报告(原件)及测绘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⑥.佐证报告矿床评价的其他必要附件(先期开采地段的说明、(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初步设计、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试验报告等);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网上提交);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收费标准和依据:

、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综合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2340671

、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测绘资质单位名称、法人、地址变更登记与资质注销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测绘资质单位名称、法人、地址变更登记与资质注销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

《四川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第十五条:测绘单位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测绘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线上办理:自然资源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zz.ch.mnr.gov.cn/Main/WorkEntrance.aspx

八、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市内测绘资质单位。

十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在自然资源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自然资源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网址:https://zz.ch.mnr.gov.cn/Main/WorkEntrance.aspx)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办理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退回申请人;

(三)审查:业务科室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办理结果,科室负责人依据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

(四)决定:分管领导依据初步意见及办理结果签署批准办理结果并上报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进行最终审核。

十三、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十四、办理方式:线上办理:自然资源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zz.ch.mnr.gov.cn/Main/WorkEntrance.aspx

十五、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6339185

十六、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永久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验收确认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永久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验收确认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申请验收确认前,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须先获得自然资源厅验收通过和自然资源部复核通过。  

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验收确认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及PDF电子材料1份。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收费标准和依据:

、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

、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2308273

、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审核备案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审核备案

二、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三、设定依据:

(一)《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为两年。审图号到期,应当重新送审。审核通过的互联网地图服务,申请人应当每六个月将新增标注内容及核查校对情况向作出审核批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地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一)已获得审图号,且在有效期内的互联网地图;(二)获得审图号之日起,每6个月将新增标注内容及核查校对情况备案。  

十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签字及盖章。2份。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十三、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十四、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

十五、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6339185

十六、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

二、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三、设定依据: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前,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登记。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省外测绘单位承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备案登记工作;市(州)、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备案登记工作。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线上办理: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与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ehuifuwu.cn/SC)

八、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材料   

十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测绘资质单位进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的,应当通过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与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ehuifuwu.cn/SC)在线提交下列信息和材料(原件扫描件):

(一)单位基本信息;

(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名称、内容、作业时间、作业范围、项目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三)承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测绘资质单位有效期内的《测绘资质证书》;

(四)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技术人员信息和《测绘作业证》编号;

 (五)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合同书(协议书、任务书);

 (六)与国(境)外组织或个人采取合资、合作方式开展的测绘地理信息活动项目,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书。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与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ehuifuwu.cn/SC)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办理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测绘项目备案系统”在线获取“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通知书”,作为完成备案工作的书面凭证,与其他项目成果资料一并归档与管理。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线上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十四、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与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ehuifuwu.cn/SC)

十五、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6339185

十六、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测绘资质单位分支机构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测绘资质单位分支机构登记

二、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三、设定依据: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前、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并接受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1. 办公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2. 测绘资质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登记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签字及盖章。

3. 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盖章。

4. 营业执照(示范):复印件,盖章。

所有资料全部扫描(扫描为PDF),扫描件和电子文件刻在光盘内,光盘和纸质资料全部带齐。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分支机构备案通知书。

十三、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十四、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

十五、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6339185

十六、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审核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审核

二、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三、设定依据:

(一)《划拨用地目录》《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三)《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五)《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六)《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

(七)《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辖区地价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办规〔2022〕4号)。

四、受理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910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

 具备申请主体资格,且已取得《关于核准xx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的函》。  

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文件(原件);

(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的申请文件(含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原件);

(四)土地估价报告

(五)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

(六)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地权属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含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

(七)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及用地范围图、用地布局图、面积界定通知单;

(八)不动产权证书。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收费标准和依据:

、办理方式:线下办理,按照《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辖区地价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办规〔2022〕4号)具体实施。

、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8868;科室电话:0816-2308157

、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

二、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三、设定依据:

(一)《划拨用地目录》《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三)《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五)《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六)《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

(七)《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林业局 中国银监会)。

四、受理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910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

 (一)具备申请主体资格:申请人为申请以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的改制企业。经国务院批准改制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审批。无论哪类企业,若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承租土地的,不需要进行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批,直接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二)申请材料齐备

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企业改制方案(原件和复印件);

(二)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申请文件(原件);

(三)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原件);

(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五)改制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集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企业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收费标准和依据:

、办理方式:线下办理,按照《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辖区地价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办规〔2022〕4号)具体实施。

、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8868;科室电话:0816-2308157

、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

二、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

十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1.建设单位的正式申请书原件壹份,留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核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若原件抵押在银行,应由抵押银行和建设单位在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上加盖鲜章;

3.界址点成果表及相应的电子文件(界址点坐标使用2000绵阳城市坐标系统;由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加盖鲜章;电子文件为DWG格式,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为基准的SHAPE格式电子档文件)(收壹份原件

  4.建设项目所处位置现状地形图原件以及相应的电子文件(地形图比例1:1000,地形图使用2000绵阳城市坐标系统及85国家高程基准;由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加盖鲜章;电子文件为DWG格式)

  5.原取得的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鲜章)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资料。(特殊情况)

十二、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

、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816-6339213、0816-6339521

、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总平面图、方案)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总平面图、方案)

二、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三、设定依据:

(一)《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和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以及在乡、村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管沟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十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建设单位出具的正式申请文书(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等内容,留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原件,PDF)

(二)建设工程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规划核实申报表(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常见问题”处下载,网址http://zrzyhghj.my.gov.cn/);(原件,PDF)

(三)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核验后退还)和加盖单位鲜章的复印件(若原件抵押在银行,应由抵押银行和单位在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上加盖鲜章);(复印件盖鲜章,PDF)

(四)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提供的加盖单位、注册建筑师鲜章及签名的总平面图、日照分析图、地下室平面图及电子文件(电子文件为DWG格式);(原件(标准蓝图),PDF,CAD)

(五)首席建筑师复审意见;(复印件盖鲜章,PDF)

(六)专家评审纪要及专家修改意见回复(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复印件盖鲜章,PDF)

(七)空军高度回复、民航初审意见原件(27米及以上);(民航复印件,空军原件,PDF)

(八)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提供的加盖单位、注册建筑师鲜章及签名的方案文本(PDF电子签章);(PDF)

(九)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提供的加盖单位、注册建筑师鲜章及签名的平、立、剖图纸(PDF电子签章)及电子文件(电子文件为DWG格式);(原件A3纸彩打,PDF,CAD)

(十)科创园区需取得微波通道意见(复印件盖单位鲜章,PDF);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特殊情况)。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十三、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十四、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

十五、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6336021、0816-6339521

十六、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多验合一”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及土地核验“多验合一”

二、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三)《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应当载明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实测图、竣工测绘面积报告和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   

十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绵阳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及土地核验申报表(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常见问题”处下载,网址http://zrzyhghj.my.gov.cn/);(原件,PDF)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盖单位鲜章;(复印件,PDF)

(三)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若原件抵押在银行,应由抵押银行和单位在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上加盖鲜章);原件核验后退还,复印件(盖单位鲜章),PDF

(四)《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建筑面积、地形图、管线、坐标点成果表或报告、竣工地形图)(原件,PDF)

(五)建设项目竣工地形图(含地下管网)与审批的总图叠拼图以及相应的电子文件(地形图使用2000绵阳城市坐标系统及85国家高程基准;地形图比例1:500或1:1000,电子文件为DWG格式),(原件,PDF,CAD)

(六)验线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盖鲜章,PDF);

(七)总平面图(原件,PDF)

(八)空军高程、航空障碍灯验收(原件,PDF)

(九)土地、规划变更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及违法查处结果(特殊情况)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十三、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十四、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

十五、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6334622

十六、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设项目验线规划管理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建设项目验线规划管理

二、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三、设定依据: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批准文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坐标放线。建设工程放线后,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机关提出验线书面申请。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批准文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坐标放线。建设工程放线后,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机关提出验线书面申请。  

十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申请(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常见问题”处下载,网址http://zrzyhghj.my.gov.cn/)(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原件,PDF)

(二)放线成果报告(原件,PDF)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十三、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十四、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

十五、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6339185

十六、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抵押备案解除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抵押备案解除

二、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三、设定依据:

(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备案解除后20日,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款:规范采矿权抵押备案条件。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综合受理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申请人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抵押双方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书;

(二)采矿权许可证、副本。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通知发送解除抵押备案通知书;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收费标准和依据:

、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综合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2340671

、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抵押备案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抵押备案

二、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三、设定依据: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综合受理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申请人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抵押双方备案申请书;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主债务合同、采矿权抵押合同(或抵押反担保合同),其中涉及担保公司的还应提供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合同;

(四)采矿权出让合同和已缴纳矿业权占用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证明材料 ;

(五)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双方协商认可采矿权价值的协议;

(六)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七)抵押权人协商约定抵押备案顺序的书面材料(仅限涉及协商顺位抵押顺序的申请人提交);

(八)矿山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仅限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矿业权提交)。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网上提交;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通知发送抵押备案通知书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收费标准和依据:

、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综合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2340671

、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测绘资质单位年度报告发布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测绘资质单位年度报告发布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 31号) (已废止)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楼1、2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绵阳市境内测绘资质的单位

十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申请及相关资料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十三、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十四、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楼1、2号窗口

十五、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6339185

十六、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测绘作业证办理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测绘作业证办理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一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线上办理:测绘作业证管理系统(网址:http://tjgzpt.mnr.gov.cn/#/login

八、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绵阳市境内测绘资质的单位

十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在测绘作业证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测绘作业证管理系统(网址:http://tjgzpt.mnr.gov.cn/#/login)办理和查询。

(二)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核。

十三、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十四、办理方式:线上办理:测绘作业证管理系统(网址:http://tjgzpt.mnr.gov.cn/#/login)办理和查询

十五、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6339185

十六、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测绘地理信息法治政策咨询服务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测绘地理信息法治政策咨询服务

二、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三、设定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第四条(二):健全普法责任制。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普法责任清单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在执法司法实践中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使案件审判、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的过程成为向群众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加强司法、行政执法案例整理编辑工作,推动相关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建立司法、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发布制度。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各行业、各单位要在管理、服务过程中,结合行业特点和特定群体的法律需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和手机媒体等大众传媒要自觉履行普法责任,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制作刊播普法公益广告,开设法治讲堂,针对社会热点和典型案(事)例开展及时权威的法律解读,积极引导社会法治风尚。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切实履行学习宣传党内法规的职责,把党内法规作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正面典型倡导和反面案例警示作用,为党内法规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申请人的咨询信息  

十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需要咨询问题的情况说明材料:原件,纸质/电子,签字盖章,各1份。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人员咨询业务科室,回复申请人。

十三、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十四、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

十五、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6339185

十六、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拟建项目范围内重要矿产资源分布和重要矿产资源矿业权设置情况查询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拟建项目范围内重要矿产资源分布和重要矿产资源矿业权设置情况查询

二、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自助服务;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在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网站下载最新版四川省国土资源金土工程报盘软件,按照报盘软件格式和内容要求制作报盘资料并刻录光盘,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查询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建设项目影响区坐标范围(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经纬度坐标,xml格式,使用探矿权报盘软件制作)。

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自助查询报盘软件

十二、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11楼自助服务区查询并打印结果。

、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办理方式: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自助服务区。

、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2340671

、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查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度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3〕36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4号)、四川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度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川人考函〔2023〕41号第五条第二项:资格核查按属地原则进行,报考人员无需携带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审核,由资格核查工作人员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以报考人员填报的有关信息及上传的资料为依据进行报考资格核查。在核查过程中,资格核查部门可要求存疑报考人员补充提交相关材料。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规定材料按指定方式接受人工核查,未按要求进行人工核查的,将被取消报考资格或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四、受理机构: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决定机构: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现场审核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以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办事指南为准

八、法定办结时限以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考试报名时间结束前

九、承诺办结时限:以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考试报名时间结束前

十、申报条件:

以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办事指南为准

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以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办事指南为准

十二、办理流程:

以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办事指南为准

、收费标准和依据:以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办事指南为准

、办理方式:以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办事指南为准

、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6339052

、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服务

二、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保障国家秘密安全、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应用的原则确定并及时调整、公布。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一)有明确的应用目的;(二)申请应用的服务、数据的内容、范围等与应用目的一致;(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四)使用“天地图·绵阳”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测绘资质。  

十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盖章,1份。

(二)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咨询与服务申请表:原件,签字盖章,2份。

(三) 第三方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盖章,1份。

(四)地图服务发布单位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盖章,1份。

(五) 项目来源材料:复印件,盖章,1份。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十三、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十四、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

十五、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6339185

十六、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统计年报查询服务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统计年报查询服务

二、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三、设定依据: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第7部分第一条:(九)统计资料公布的时间、渠道:本制度取得的统计年报资料将于次年10月以自然资源统计年鉴和网站方式对外发布。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线上办理:自然资源统计工作平台直报系统(网址:http://tjgzpt.mnr.gov.cn/#/login办理和查询。

八、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申报条件:绵阳市境内测绘资质的单位,需每年填报测绘地理信息统计年报数据   

十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在测绘行业统计直报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

十二、办理流程:

申请人自然资源统计工作平台直报系统(网址:http://tjgzpt.mnr.gov.cn/#/login)办理和查询。

十三、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十四、办理方式:线上办理:自然资源统计工作平台直报系统(网址:http://tjgzpt.mnr.gov.cn/#/login)办理和查询

十五、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6339185

十六、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二、事项类型:行政裁决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三)《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批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矿产储量勘查报告。经批准后的矿产储量勘查报告应当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成果登记。矿产储量勘查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特定矿种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裁决”。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四、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综合受理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20个工作日补正修改时间)

十、申报条件:(一)我市范围内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采矿权人;(二)我省范围内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探矿权人;

一、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

(一)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处置初步意见(原件);

(二)矿权权属证明材料(原件);

(三)矿业权人向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提起裁决的申请书(原件)。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网上提交;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收费标准和依据:

、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线下办理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7综合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816-2335801;科室电话:0816-2340671

、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二、事项类型:行政裁决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