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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闲置土地认定书(绵自然资规闲认〔2023〕42 号)

发布日期:2023-12-11   作者: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来源:市执法监察支队 【字体: 】   阅读: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闲置土地认定书

绵自然资规闲认〔2023〕42 号

绵阳和山置业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5日,你公司与原绵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5107002018B00619,取得位于游仙区小枧沟镇五里梁顺河村9社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40966.66平方米(折合 61.45亩),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9年12月25日之前开工。

上述宗地存在未按法定期限动工开发建设的情况,我局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绵自然资规闲调通〔2023〕40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八条第二款“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基坑渗水导致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开发,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21日

(联系人:胡小鹏,赵虹;联系电话:2326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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