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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协同联动处置机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08   作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阅读:

 

绵自然资规发【2022】 60号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协同联动处置机制(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各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细化落实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绵检会〔202110号)的相关要求,切实强化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协同工作水平,提升联合联动处置质效,共同保护自然资源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协同联动处置机制。现将《全面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协同联动处置机制》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2728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协同联动

处置机制(试行)

 

为进一步巩固20202021年全市自然资源系统和检察系统协同开展国有土地出让领域闲置土地清理和土地类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专项行动工作成果,提升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协同衔接工作,共同高效打击全市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四川省自然资源工作要点》和绵阳市违法用地整治攻坚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工作的通知》(绵违整攻坚办〔2022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协作机制。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按照“以案件查处为突破口、以联席会议制度为工作机制、以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为最终目标”的总体思路,以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支持行政执法,以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以行政公益诉讼推进查处整改,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共同制止、整改违法问题,将行政执法与民事公益诉讼相结合,在提升行政执法效能的同时,依法追究违法行为者的侵权责任,推动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长效发展。

(二)工作原则。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协同联动处置机制,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权责一致、协同联动、有效维护的工作原则。

(三)任务目标。通过办理一批有影响的典型案件,努力破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制止难、执行难、公共利益受损追责难等问题,力争全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协同工作在全省位居上游。

二、完善细化九个协同机制

(一)涉违线索移交协同机制。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涉及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线索,应当及时移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责、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或发现人民法院存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人民检察院予以检察监督。除个别疑难案件需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商议解决之外,应切实做到“发现一件,移交一件”。积极推进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便于及时了解情况,掌握线索办理进程,提高线索移送质效。

(二)调查取证协同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检查措施,对部分涉违主体不配合办案、涉违资料取证难、需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配合,否则会有碍公共利益及时得到保护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就相关情况,向检察机关移送公益诉讼线索,由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监督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及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责时发现自然资源领域相关违法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资料,就相关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三)制止及整改协同监督机制。努力破解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制止及整改难题,打通制止及整改难的“最后一公里”。对发出整改通知的涉违问题,可将整改通知及时抄送检察机关以便检察机关掌握相关执法信息,尤其是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以及涉及基层群众切身利益和重大舆情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抄告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而未履职的,或移送同级其他行政机关管辖处理而未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由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切实压实地方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督促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切实履行职责,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机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之规定,对发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送的其他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线索依法审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积极督促纠正。

(五)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协同机制。行政相对人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或经人民法院裁判仍然不服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介入,配合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进行实质性化解。

非诉执行监督审查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强制执行申请而不受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执行决定,审判程序存在违法行为,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或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等非诉执行监督线索申请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依法监督纠正,跟踪落实整改,并及时将监督情况通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公益诉讼响应反馈机制。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法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专业事项出具意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对相关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仍然未履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行政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实质性执行到位;对违法行为人存在破坏自然资源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支持适格主体依法行使民事公益诉权;没有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损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土地复垦、支付生态修复费用、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等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相互反馈公益诉讼和自然资源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常态化协商机制,坚持每季度沟通一次,对于特别重大、紧急的案件可及时提议沟通协商。

(八)案情通报协同处置机制。对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情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定期相互通报,同步抄送相关的法律文书,每年不少于2次。对个别重大情况或存在重大舆情风险的,适时开展案情通报,必要时,可开展共同开展专项检查、共同挂牌督办、联合直接办案等方式,共同研究处置办法,依法妥善处置,及时回应关切。

(九)日常业务联络交流机制。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规科(股)保持日常联络渠道的畅通,负责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的信息传递、情况通报、会议召集、联合行动部署等工作。双方举办相关业务培训时,可以邀请互派人员授课和参加培训。条件成熟的地方,人民检察院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互派重点岗位骨干挂职,进行短期学习交流,共同促进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业务水平的提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协同联动处置联席会议,由双方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召集人,分管负责同志共同担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双方单位的具体负责科室,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和行政检察协同联动处置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园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辖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和行政检察协同联动处置工作,抓好工作落实。

(二)明确工作职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应当通力协作,全力做好共同遏制、依法处置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相关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依法行政,抓好违法线索核查,依法推进查办进程,切实履行制止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坚守检察边界,既要加强监督制约,又要审慎行使权力,坚持依法监督原则,依法规范调查取证,不得干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确保检察监督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三)强化监督问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违法行为分析研判,强化对各县市区、园区落实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协同联动处置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违法问题突出的地方,尤其是违法乱占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问题严重的,要切实加强监督,及时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必要时联合约谈地方政府相关负责同志,督促地方切实履行耕地保护属地监管责任。对符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问责规定的地方,要作为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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