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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普明街道石桥社区10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日期:2022-12-16   作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阅读: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绵自然资规公告〔2022〕650号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局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绵阳市2019年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高新区普明街道石桥社区10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现将本方案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法律法规和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以及《绵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绵府征地公告〔2020〕170号)拟定。

二、土地补偿费的80%和安置补助费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上述费用的节余部分和土地补偿费的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三、本公告由高新区普明街道办事处组织张贴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政务公开栏,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同时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上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网址:http:// zrzyhghj.my.gov.cn)。

四、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本公告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普明街道石桥社区10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2月15日

(联系电话:0816-2532358)

附件: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高新区普明街道石桥社区10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法律法规和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拟定本方案。

一、征收土地位置

绵阳高新区普明街道石桥社区10组。

二、征收土地项目

绵阳市2019年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川府土〔2020〕234号。

三、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该社现有耕地64.878亩,扣除历年征地已安置人口,现有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人口31名,人均耕地2.0928亩。本次征地后,该组耕地剩余55.584亩,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人口剩余27名。

四、征收土地面积

总面积9.9945亩。其中耕地9.294亩,其他土地0.7005亩(其他农用地0.7005亩)。

五、征地补偿安置费

(一)土地补偿费26.0395万元

征收耕地(含园地)按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收非耕地按照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15.6237万元

人均耕地1亩以上,征收耕地(含园地)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按照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

(三)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拆迁奖金、搬迁补助费、过度补助费等其他费用均按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人员安置途径

此次征地范围内应安置人员4名,按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住房安置途径

此次征地不涉及住房安置。

八、其他事宜

本方案中林木补偿、建(构)筑物搬迁补偿按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文件标准据实补偿,有关资料留存高新区普明街道办事处。

九、付款方式

高新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本方案执行,将征地补偿安置费全额支付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挪用、私分。

十、各有关单位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被征地单位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意见:

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   高新区管委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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