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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城区石塘街道御营社区3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绵自然资规公告〔2022〕442 号

发布日期:2022-12-30   作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阅读:

绵自然资规公告〔2022442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我局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绵阳市创业大道南延线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涪城区石塘街道御营社区3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现将本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法律、政策拟定。

二、拟征收土地所用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涪城区石塘街道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方案经批准后,涪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载明的补偿标准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三、本公告由涪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张贴在被征收土地的镇(乡、街道)、村(社区)、社(组)政务公开栏,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同时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上发布。(网址:http://zrzyhghj.my.gov.cn)。

四、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涪城区石塘街道御营社区3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 9 1

 

(联系人:吕翔       联系电话:0816-2921317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涪城区石塘街道御营社区3组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绵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绵府发202023号)等文件规定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绵府征地公告〔2022274),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人口数量

(一)拟征收土地项目绵阳市创业大道南延线工程项目。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涪城区石塘街道御营社区3组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拟征收土地总面积0.1174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1174公顷。具体范围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图》(附件1)。

(四)拟征收土地现状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

(五)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0人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绵阳市创业大道南延线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和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费用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片编号:I52200/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计算:

1)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

2)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5%计算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补偿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规定拨付使用,涉及养老保障安置的,按相关规定列支。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当地财政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人员安置方式

此次拟征地范围内不涉及人员安置

、住房安置方式

此次拟征收土地不涉及住房安置。

其他事项

《绵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绵府征地公告〔2022274号)发布后,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必须具有此次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方可作为补偿安置对象。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以省政府批准征收后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时间为准。

    附件:1.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汇总表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9  1

 

 

 

 

 

 

 

 

 

 

 

 

 

 


附件1

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附件2

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汇总表